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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护士”能否催动养老护理体系升级

所属分类:行业资讯创建时间:2019-03-08

“网约护士”业态不必再游走于“不确定”地带了,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发布通知,确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以规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试点方案把“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列为此类服务的重点对象之一,对于处在养老护理需求爆发期的上海来说,新业态会成为催动养老护理服务体系升级的“鲶鱼”吗?

注册护士须有五年以上经验和护师以上职称
“网约护士”是近年来互联网医疗创业的热门项目,“人在家中坐、护士上门来”的服务场景很有“大爆”潜质,国内创业企业一度扎堆诞生。但护士上门服务所关涉的多点执业、医疗风险等问题始终困扰着这一业态发展。这次,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终于对此类服务的提供主体、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监管、风险防控等作出明示。
试点方案指出,“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提供主体应是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它们可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派出的注册护士同样有资质门槛——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服务对象方面,“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服务项目原则上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为宜,可以使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明确,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护理的服务方式可以更多元
上海正在经历养老护理需求的爆发期,截至2017年底,户籍老年人口已达483.6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33.2%,全市失能半失能老人多达数十万。散存于千万个普通家庭的失能护理需求,远不是现有的医疗、护理以及养老机构所能消化的,机构只能集中解决少数老年人群的护理问题。
养老护理从业者对于试点方案所说的“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一定不陌生,文中所提“机构”当然是指医疗机构,但从机构到社区、家庭的“延伸动线”,完全符合近年来沪上养老服务的发展趋势。上海越来越多养老机构开始尝试“打开大门”,向社区、家庭开放公共区域和部分服务;政府部门一再鼓励养老机构向外辐射,将照护等专业服务送往社区。
“上门服务”在养老领域司空见惯,由上海首提概念并推行近20年的居家养老服务就是其中的典型。但在医疗领域,上门服务没有那么简单。有医疗部门相关人士分析,医疗护理以机构服务为主,机构有成熟的医疗安全管理机制,且能做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但是,不可否认这种服务提供方式过于单一,也不利于护理人才“生产力”的发挥,借助技术和市场的力量让医疗护理的供给方式变得多元,是富有挑战但值得鼓励的尝试。
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也在开展类似尝试。上海的长护险服务包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两种护理场景,并为二者设定了不同的报销比例,也即85%和90%,体现出对社区居家服务的鼓励。长护险服务共有42项,包括27项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和15项常用临床护理服务。按照“医疗技能值”由低到高排列,有资格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人员包括养老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执业护士等——护士是单位时间收费最高的护理人员。
事实上,上海长护险试点设计之初,就有很多人寄望于这一“医疗专业导向”制度能够通过引进护士群体,推动现有养老护理服务体系的升级。
社区是医养融合的最佳场景
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丁汉升认为,互联网与护理服务的结合符合“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发展大势,试点政策给养老护理供需双方提供了重要信号,“尤其是对供给方来说,社会对养老护理服务的质量要求必然会被抬高。”
“一直说要医养融合,我认为社区是医养融合的最佳场景。只有让医疗服务延伸到居家和社区,才能真正支撑起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在我们常说的‘9073’格局中,居家和社区的养老比例占90%和7%,机构仅占3%。”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殷志刚认为,上海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有非常好的基础,“我们的统一需求评估制度、家庭医生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探索,都能为此提供经验和支持。”
但是,预期只是预期,“网约护士”面前仍有重重技术关卡有待破解,比如医疗护理“上门”的核心问题——机构之外的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管理。试点方案作出了相应安排,包括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如由试点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等。
文件要求试点地区和试点医疗机构总结部分地方前期探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经验做法,并借鉴“互联网+”其他行业的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措施,积极防控和应对风险,“可以要求服务对象上传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等资料进行验证;购买/共享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或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进行比对核验;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备一键报警装置,等等。”
文件还提到了价格和支付机制,“结合实际供给需求,发挥市场议价机制,参照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探索建立价格和相关支付保障机制。”